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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合同與施工合同不一致,按哪個結算
發布時間:2017-08-08     閱讀:3040次

備案合同與施工合同不一致,按哪個結算

【以案說法  

    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將一商用大樓的施工發包給某施工隊,雙方簽訂了一份《施工合同》。隨后,雙方又就同一工程再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用于建設部門報建備案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實際按照前一份《施工合同》施工。

  工程竣工驗收決算階段,科技公司堅持按備案合同結算,而施工隊堅持按實際施工合同結算。雙方發生分歧,科技公司訴至法院。那么,像這樣備案合同與實際施工合同不一致的情形應如何結算工程款呢?

  本案存在兩份合同,一份是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另一份是中標的備案合同,且兩份合同內容不一致。現實生活中有不少關于類似的“陰陽合同”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規定的立法淵源是我國招標投標法,如果屬于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強制適用該規定。

  何謂必須招投標工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該規定的工程主要涉及公共工程,由于此類工程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當事人訂立“陰陽合同”極易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認定實際施工的“陰合同”屬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無效合同,必須適用中標合同進行工程結算。

  但是,非公共工程卻宜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于不是必須招投標的項目,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了登記備案,則應當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確定一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登記備案的合同并不必然作為雙方的結算依據。

  因此,“陰陽合同”并存的工程價款結算,如果屬于公共工程,應以備案的“陽合同”為準;如果不屬于公共工程,則應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本案工程并非公共工程,應以實際履行的合同即“陰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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