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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資金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2-02-24     閱讀:5955次
四川鴻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工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集團各項目工程推進效率,加強集團工程資金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資金管理的原則: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規范;專款專用,講求效益;職責清晰,各負其責。
第三條 項目部應設置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負責工程建設資金管理。 
第四條 項目部應合理安排年度資金使用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五條 項目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對工程建設資金實行全過程管理,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按財務制度撥付、使用資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項目管理預算控制投資;
三、執行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四、依據合同按程序結算支付價款;
五、依據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強監督檢查。
第七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嚴格控制投資,支出節余或超支實行獎懲,投資控制獎懲按集團公司制定的《工程投資控制獎懲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項目部應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確定的投資額作為投資控制的依據;以批準的項目管理預算作為投資控制的依據。
第九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價差、建設期貸款利息、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增減投資等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項目部應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不得突破概算或項目管理預算。確屬重大設計變更且所增加的投資超出該設計工程投資部分,經批準可增加投資。 
第十一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加強項目建設管理費的管理和使用,項目建設管理費不得突破經批準的項目管理預算中的相應額度。
第十二條 設計工程發生的增項部分應在本設計工程動態投資和節余投資內解決,不足部分報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后調劑資金解決。
第十三條 跨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由各項目部組織實施。
一、項目部應依據下達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編制月、季度項目用款計劃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
二、經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原申報程序報批。
三、實行委托制和代建制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編制所負責建設管理工程的年度、季度資金使用計劃報集團公司預算部,納入項目部的用款計劃。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管理實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的對外經濟事項均應納入合同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有關合同管理規定執行,制定合同管理辦法,規范合同的立項、談判、簽訂、備案、履行、變更、爭議調解、驗收、存檔及印章管理等行為。
第十六條 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委托他人簽署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合同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并建立嚴格的用印制度。
第十七條 合同立項和簽訂應實行內部會簽制度。項目部簽訂的項目合同,應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審查。項目部應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對項目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合同條件發生變化,應按程序變更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八條 合同應采用規范性合同范本。確無可適用的規范性合同范本,可以制定專門的合同文本。金額較大的合同項目應組織有關法律、合同、經濟、技術等方面專家嚴格審查合同條款。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以及大宗物資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要有明確的要求,履行擔保責任和違約處罰條款,所有合同復印件均應交財務部一份。
第二十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加強合同履行的過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臺賬和合同檔案,做到合同管理臺賬明晰準確、合同檔案完整。

第四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部應依據工程建設進度及資金支付需要,分次申請預算內資金撥款。首次上報資金支付需附經審批的預算報告,資金撥付申請應說明申請資金規模的理由,報告上次已撥付到位資金的使用、結余情況和本次申請資金的使用計劃(其余事項根據請款表填列)。
第二十二條 項目部按建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和工程建設進度向實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建設管理單位支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三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依據相關法規和制度,制定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管理辦法,明確支付審核責任和程序等,規范工程建設資金支付行為。
第二十四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合同價款一律通過銀行結算,不得用現金支付(特殊情況上報集團財務部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部財務部門必須嚴格按各種合同規定的條款付款,同時必須嚴格審查付款票據。付款票據須有經辦人、財務負責人、項目經理。缺少任何一個簽字,不予付款。
第二十六條 合同價款必須支付到合同約定的戶名及賬號。收款方變更戶名、開戶銀行及賬號,應出具蓋有其部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 支付合同尾款前,應全面清理合同執行和驗收情況,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資金部、財務部及預算合同部相關人員應按月或季對各項目部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查,確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對使用不當應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進行糾正。

第五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項目部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單位管理特點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制度。
第三十條 項目部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實施會計監督,正確核算工程建設成本,合理分攤費用,按時編制會計報表,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所有資金的收支應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嚴禁設立賬外賬、“小金庫”。
第三十三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對建設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戶管理,在一家商業銀行開設一個基本建設資金賬戶,用于建設資金的結算。不得多頭開戶。
第三十四條 項目部開設、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報各公司財務部及集團公司財務部及資金部備案。建設管理單位開設、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報項目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或項目管理預算)費用項目和標準控制支出,嚴格執行財政部規定的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三十六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要正確核算建設成本,以設計單元工程為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建設成本。凡能分清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費用,直接計入相關設計單元工程成本;需由多個設計單元工程分攤的公共費用,年度終了時按各設計單元工程當年實際完成投資額進行預分攤,竣工財務決算時再按實際應分攤數進行調整。
第三十七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會計核算明細項目設置應與概算(或項目管理預算)對應項目保持銜接。
第三十八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竣工(完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九條 設計單元工程完工后,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在設計單元工程驗收前編制完工財務決算;項目部管轄的
全部工程竣工后,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四十條 一個設計單元工程由兩個及以上建設管理單位共同實施的,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完成其所實施部分完工財務決算后,由項目部指定建設管理單位匯編該設計單元工程完工財務決算。
第四十一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從工程開工之日起,指定專人收集、整理和核對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編制竣工(完工)財務決算前,應全面清理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盤點核實財產物資、清償債權債務,做好帳務處理,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
第四十二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落實竣工(完工)財務決算編制的組織和人員,明確財務會計、計劃統計、工程技術、設備物資等部門的相應職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三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竣工(完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四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要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的內部監督與檢查。認真檢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經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現下列資金管理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集團公司書面報告。
一、重大金額索賠;
二、資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違紀問題;
三、其他涉及資金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項目部和建設管理單位應主動接受集團公司財務部、資金部、審計部及工程部的監督與檢查,積極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實事求是說明情況和問題,按照監督與檢查的意見及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反饋給集團公司董事會。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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