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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2-02-24     閱讀:4253次
四川鴻琛建設集團合同管理制度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集團及各子公司合同管理機制,加強合同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集團及各子公司經濟活動的交易安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合同管理是指在集團法律總監的領導和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的指導下,集團各部門及各子公司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及文本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合同管理內容包括:合同意向的評審、確認,相對方資信審查,合同招標投標、談判、文本編審,合同簽約、履行、爭議解決,合同文本及資料的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的合同是指:
      外部合同:集團及各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其他單位所簽訂的買賣、借貸、租賃、承攬、建設工程、技術咨詢與服務等合同。
      內部合同:集團及各子公司與所屬部門或員工訂立的內部經濟責任合同、勞動合同等。
      第五條  合同內容應做到:條款齊全、用詞精確、邏輯嚴謹、結構合理;字體大小、頁面設計及裝訂成冊,應當統一、美觀。
第六條  在合同管理過程中,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應團結協作、講究效率、保守秘密,盡職盡責。
第七條  凡集團及各子公司對內、對外訂立一切合同,必須遵守訂立合同的原則,履行本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八條   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是集團合同管理的主管職能部門。集團行政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品牌管理中心、資產管理部等部門及各子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的職責,對合同分別實施管理。
第九條  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負責對集團及各子公司各類合同進行統一管理,其職責是:
一、制訂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及有關配套制度。對集團各部門及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合同相對方進行資信調查或審查。
三、組織并參與合同的談判、招標投標工作。
四、組織或協助集團相關部門及各子公司起草合同;負責合同審查及簽約工作。
五、監督、檢查集團相關部門及各子公司履行合同的情況,及
時處理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
六、對合同簽約、履行和存在問題進行統計分析及經驗總結。
七、處理因合同履行而發生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
第十條  集團行政管理中心是合同印章、合同文本的管理部門,其基本職責是:
一、保管集團及各子公司的合同印章。
二、正確使用合同印章。
三、負責合同文本的登記、保管、維護,負責合同借閱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子公司參與合同文本的起草、簽訂及負責合同履行的基本單位。其職責是:
一、參與對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合同談判和招標投標工作。
二、參與草擬合同文本。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簽約背景,協助集團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草擬合同的基本條款及內容。
三、辦理由集團法律總監和總裁對合同簽訂的審核、審批手續。
四、負責合同履行。
五、收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集團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按照職能要求,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對合同中的專業技術進行審查:
一、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負責對所有合同的文字、語言、條款、結構是否標準、規范,內容是否嚴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
規等法律專業技術的審查。
二、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資產、融資、借貸、財務會計等專業技術的審查。
      三、行政管理中心:負責勞動用工、培訓、員工勞動保險及辦公用品、通訊、信息網絡、水、電、氣、燃料等專業技術的審查。
      四、 工程管理中心:負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等專業技術的審查。    
五、品牌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及各子公司品牌形象、企業文化以及開發建設項目的市場決策、定位、營銷推廣、客戶服務等專業技術的審查。
六、資產管理部:負責貨物或設備名稱、型號、價格、數量、交付驗收及質量等專業技術的審查。
七、集團各子公司:協助集團各職能部門對合同中相關專業技術的審查。
第十三條   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應當按照在合同管理中的分工及職能,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章  合同談判的管理
第十四條  為預防參與集團對外經濟活動的員工的謀私行為,防止合同標的價格出現較大偏差,保障集團利益最大化,合同的談判活動必須有二人以上參與進行。
第十五條  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是合同談判成員的組織部門,根據合同性質,負責召集和通知下列人員,參加合同談判活動:
一、重大經濟合同:由集團總裁、副總裁、法律總監、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負責人、行政管理總監、財務管理總監、市場開發部部長和品牌總監組成談判小組,與合同相對方進行談判。
二、標的在十萬元以上的合同:由集團法律總監、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負責人、行政管理總監、財務管理總監、品牌總監和資產管理部部長或其受委托人組成談判小組,與合同相對方進行談判。
三、標的在十萬元以下的合同:原則上,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負責人或其受委托人應當參與合同談判。但經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負責人對意向性合同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公正、公平、未違反法律規定,且標的物質優價廉,可不參與合同的談判活動。
第十六條  合同談判的主要內容應當制作筆錄。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參與合同談判活動時,談判筆錄由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人員制作;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未參與合同談判活動,談判筆錄由承辦部門或下屬單位人員制作。
談判筆錄的內容,必須經參加合同談判的全體成員確認并簽字。 

第四章 合同審查、審批、簽訂的管理

第十七條  集團相關職能部門或下屬單位在接到集團領導簽訂合同的指示后,應首先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具有合法主體資格。審查內容包括:營業執照、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企業資質證、法人身份、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
        第十八條  合同審查
一、集團相關職能部門或各子公司,須在合同簽訂前二個工作日,重大經濟合同須在合同簽訂前五個工作日,提供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料及下列相關資料,并協助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草擬合同:
(一)設計圖或施工圖;
(二)施工方案或作法說明;
(三)設備或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價格的清單;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合法性:合同相對方是否具有合法主體資格,合同內容是否真實,權利義務是否明確,有無超經營范圍的交易,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      
(二)可行性:合同文本條款內容是否嚴密,合同相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預期效益取得、可能承擔的風險、不可抗力等因素是否考慮充分等。
     (三)經濟性:合同標的執行的價格是否有依據,價格構成是否合理,合同履行成本是否最低等。
     (四)技術性:合同標的技術條款是否齊全,各項技術參數、指標、性能要求、執行標準等是否詳實、具體、明確。    
(五)安全性:對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風險因素是否考慮充分、防范措施是否具體得當。
(六)規范性:合同結構是否合理,邏輯是否嚴謹,版面是否美觀。
三、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在接到上述資料的二日內,對合同相對方的資格進行審查,并草擬、審查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凡對內對外簽訂的所有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程序報批。  
合同的審批程序為:
經辦人填寫《合同簽訂審批表》→部門領導或單位領導意見→法律事務中心負責人審查→集團法律總監審核→集團總裁審批。
經集團總裁授權,集團副總裁或法律總監可代為履行審批合同的權力。
第二十條    合同簽訂的基本程序
一、進行招(議)標合同的簽訂程序:
招標→評標→定標→發放中標通知書→草擬合同文本→審查合
  同文本→按程序辦理合同審批→簽訂合同。
  二、不進行招(議)標合同的簽訂,按以下程序進行:
集團相關職能部門或各子公司接到簽訂合同的指示→審查相對方資格→組織合同談判→草擬合同文本→審核合同文本→按程序辦理合同審批→簽訂合同。
三、凡屬重大合同或涉及多項專業技術的合同,由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牽頭組織集團相關職能部門或各子公司,研究、起草、審定合同,然后按程序辦理合同的審批,再簽訂合同。    

第五章 合同履行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由集團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牽頭,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合同履行的情況進行動態監督。
集團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將監督合同履行的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及時提供給法律總監和集團總裁,以供集團在經營管理決策時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負責合同履行的承辦部門或下屬單位,須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工作。對生效合同,必須做到在履行過程中或合同終止后,根據履行的情況,將履行結果書面送集團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再由集團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報法律總監和集團總裁。

第六章  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必須由承辦部門或下屬單位查明原因,提出意見,報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經法律總監審核和集團總裁審批后,與合同相對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四條   與合同相對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必須簽訂書面變更協議。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必須履行辦理合同變更的審批手續。合同變更的審批程序,依照合同簽訂審批程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的情況下,需要解除合同時,遵循與合同變更相同的程序。
                             
第七章 合同爭議

第二十六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集團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組織集團相關職能部門,并與合同承辦部門或下屬單位一起,及時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解決。
如雙方對合同內容存在重大爭議,經多次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而影響集團利益,必要時經集團法律總監和總裁批準,并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處理的條款內容,應及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合同文本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合同文本及檔案的保管人為集團行政管理中心。
合同簽訂后,集團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應當將合同原件及
訂立合同的其他資料進行登記、整理、裝訂,并及時交給集團行政管理中心保管。
集團行政管理中心對合同檔案的保管,應當按年份編號、登記,做到齊全、正規、一目了然,便于查找。
第二十八條  合同簽訂后,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市場開發部、法律事務和合同管理部、審計督察部和負責合同履行的承辦部門或下屬單位,只能保留、使用合同復印件。
各子公司(或項目部)的非合同承辦部門其他或人員使用合同文本時,須經領導批準;集團其他職能部門使用合同文本時,應首先向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集團法律總監批準后,由集團行政管理中心進行復制。
第二十九條  知悉合同談判、草擬、簽訂、履行及條款內容的有關部門及人員,應當保守合同秘密,不得向任何人(包括與合同談判、草擬、簽訂、履行無關的集團內部及外部人員)泄露合同信息。
第三十條  合同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合同檔案發生毀損、被盜、遺失情形時,合同保管人應當立即向集團法律總監和總裁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給集團造成損失或損失的擴大。
合同檔案的銷毀,首先由合同保管人書面提請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審查,再報法律總監和集團總裁批準。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法律事務與合同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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