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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2-02-24     閱讀:4545次
四川鴻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規范本集團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確保本集團資產的安全與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財務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集團自身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集團及子公司是依法設立的。根據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的會計準則。
第三條  凡涉及集團及子公司款項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使用,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資本的增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等經濟事項,必須依照本制度辦理會計手續,接受財務監督。
第四條  集團及各公司、各項目部(以下簡稱公司)等機構均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  財務管理組織機構

第五條  本集團設置財務總監,財務總監受集團總裁委托全面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集團設置財務部,財務部負責人協助財務總監工作,具體負責公司的財務核算與管理工作,集團各公司、項目部設立財務科,配備相應財務人員,具體負責公司各項經濟業務的實際運行及財務核算工作,具體落實集團公司制定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辦法。
第六條  財務總監的工作職責
財務總監是集團及各公司財務宏觀監控、資金籌措及各項目各公司投資發展工作的負責人,日常工作對董事長負責,領導財務部,其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財務部的全面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稅收等相關政策、法規、制度。
二、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及控制制度,并監督其執行情況,為集團及各公司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協助董事長制定集團及各公司戰略,并主持集團及各公司財務戰略規劃的制定。
三、合理籌集、調度資金,對集團內部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監督整個集團的財務收支,如實反映集團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
四、制定集團及各公司資金運營計劃、年度利潤計劃、工程項目利潤計劃和費用預算計劃;監督各項目各公司資金管理報告和預、決算,審核集團及各公司重大資金流向,保障新項目資金的供給。
五、制定集團及各公司融籌資、投資計劃。參與集團及各公司重大項目的分析和決策,并對重大投資項目和經營活動進行風險評估,指導、跟蹤和財務風險控制,為集團及各公司的發展和投資等事項提供財務方面的分析和決策依據。
六、審核各項目各公司的財務報表,提交集團及各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報告,做好集團及各公司財務報告的決算編制及結果分析。
七、協調集團及各公司與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的關系,維護本集團及各公司的利益。
八、完成集團總裁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財務部負責人工作職責
財務部負責人是在財務總監的領導下工作,主持公司各項具體財務管理、核算工作,日常工作對財務總監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結合公司的行業特點指導其制定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規章制度,監督公司各項財務活動,增強公司資金安全性和效益性。
二、組織財務部開展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協調財務部與其他部門的關系,保證財務工作有序的進行,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后續學習,提高財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及業務水平。
三、參與組織制定公司發展戰略和年度經營計劃,及時提出意見或建議,并編制上報公司財務預決算草案。
四、制定落實會計崗位責任制,合理人員分工,保障會計工作的正常運行。
五、貫徹執行集團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六、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從經濟可行性角度提出主導意見;參與重大購銷合同的簽訂;參與公司產品定價方案。
七、落實規范的會計基礎工作,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及高效運行
八、如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監督財務收支,按時報送會計及管理報表,為決策提供準確的會計信息。
九、在集團協助下,具體負責銀行借款等資金籌集工作,監督資金使用;合理安排資金,不斷提高資金的使用效果;按月上報資金收支計劃。
十、嚴格各項費用開支,加強成本管理。
十一、具體負責公司會計電算化工作,不斷提高公司會計電算化水平。
十二、在集團協助下,加強與工商、銀行和稅務等部門溝通,吃透有關政策,用足用活各項優惠政策。
十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公司負責人的財務管理職責
一、公司負責人對集團負責,在集團授權范圍內自主理財。
二、依據集團公司年度總體財務預算,具體制定并實施公司財務預算,保證公司財務目標的實現。
三、負責落實集團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辦法,并審批公司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并有效執行。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領導公司財務管理工作,支持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保護財會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對重要財務收支事項,報集團財務總監審核,并報集團總裁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第九條  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品成本的形成及存貨等各項資產的收、發、轉移、盤盈和毀損等的原始記錄是經濟核算的主要依據,集團及子公司必須根據公司統一規范的格式、內容和填制方法,簽署、傳遞、匯集、反饋,確保原始記錄的真實、完整、準確、清晰。
第十條  財務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據實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得以虛假資料設置帳簿,不準設置帳外帳,私設“小金庫”。
第十一條  對于需辦理會計核算的事項,必須及時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交財務部,財務人員依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與退回,要求更正、補充。增值稅專用發票依照稅法有關規定不得涂改,如有錯誤,應由出具單位重開。
第十二條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誤的,應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改。
第十三條  公司必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各類財產物資的盤點,年度至少進行一次各類資產的清查盤點,進行帳實核對、帳帳核對,對盤盈盤虧、毀損報廢進行報批處理。
第十四條  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監交;財務部負責人移交由集團財務總監監交。

第四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對貨幣資金的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還應當根據公司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的各種內控制度。
第十六條  出納人員對貨幣資金做到日清月結,銀行對帳單必須做到每月核對,嚴禁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出納人員每日終了必須進行現金盤點,如果出現長短款,應當立即做出記錄,并查明原因報告財務部負責人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所有貨幣資金收付票據必須加蓋“收訖”、“付訖”或“轉訖”字樣的戳記。
第十八條  實行錢帳分管,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內部審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會計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收付及保管業務。
第十九條  公司支票等結算票據實行專人保管,銀行印鑒由兩人保管。公司的法人印鑒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長(資金部長)保管。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的付款必須經審批的付款通知單或有效票證辦理,財務部門負責審核后付款。對于手續不完善或不符合財經政策的款項,出納人員有權拒付。
第二十一條  公司員工的個人借款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對于借款超過1個月以上的個人,由財務部負責催收,如遇特殊原因暫欠的,必須在接到催收通知一周內將經總經理審批的批條交財務部,財務部負責登記并追蹤報銷還款情況;無正常理由接到催收通知后一周內不還款的,由財務部通知行政部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前次借款未還清之前不得再借款。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設“備用金”二級科目,對個人借款實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員工工資、津貼、獎金、勞保、福利。
二、個人勞動報酬、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及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第二十三條  應收票據實行專人保管,建立定期盤存制度。應收票據臺帳應逐項登記應收票據的背書、貼現及到期收回情況。

第五章  存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存貨是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為銷售或耗用而準備的流動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修理用備件、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及產成品等。由于集團成員公司是跨行業、多元化經營的法人,因此,在存貨分類上應根據公司行業特點進行存貨分類和核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存貨實行歸口管理的原則,即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修理用備件、包裝物歸供應部門管理,外購商品、產成品歸銷售部門管理;在產品、自制半成品歸生產部門管理,各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實物臺帳,金額統一由財務部門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對存貨必須建立明確的計量驗收制度,入庫、領用、轉移必須辦理相關手續,并由財務部門據實核算。
第二十七條  存貨成本的核算采用實際價格核算,發出的計價采用加權平均法,核算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必須建立比價采購制度,實行貨比三家,擇優采購。大額主要材料采購或工程項目應采用招標進行。

第六章  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標準:
一、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等;
二、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二年的,也應作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折舊提取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計提折舊列入成本。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更,報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并根據稅法規定報主管稅務部門批準或備案。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凈殘值率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確定。根據國稅發(2000)084號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本集團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以下標準執行:
分類項目                             折舊年限
一、機械設備                           10年
二、運輸設備                           5年
三、電子計算機                         5年
四、電子配套設備(復印機、空調等)     5年
五、辦公用家具                         5年
六、房屋、建筑物                       20年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固定資產實行由使用部門、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管理部門對實物負直接管理責任,財務部門負核算、監督責任。公司要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將盤點情況報集團財務總監辦公室,待集團批準后作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三條  工程項目在施工前要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建立項目審批制度,完善項目的建設審批手續,完工后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針對工程項目不同建設期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編制工程進度和資金投放計劃,嚴格控制各項開支,制定各項工程物資的收發、保管制度;加強質量監督,明確有關部門、環節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完工項目需經預決算的審計,項目實施部門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將決算報告書及移交清單上報財務部門,以便及時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
第三十六條  工程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人固定資產,并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三十七條  每當會計期末,固定資產按照帳面價值與可收回余額熟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

第七章  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指企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第四十條  無形資產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對無形資產進行清理。
第四十二條  長期待攤費用應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
第四十三條  如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第八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根據行業特點及要求,對成本、費用項目進行歸集,進行明細核算。
第四十五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成本管理和核算制度,配合生產經營部門制定成本、費用考核制度。努力作好成本管理,及時進行成本分析,提出改進意見。
第四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應建立健全與成本核算有關的原始記錄,加強定期盤點工作,確保成本核算資料的可靠真實。
第四十七條  成本核算應采用品種法計算產品成本,以實際消耗、實際價值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成本;正確劃分各項費用的界限,不準混淆不清,弄虛作假。
第四十八條  費用的開支,必須認真執行集團制定的《日常費用管理辦法》,財務部門必須嚴格把關費用報銷。

第九章 對外投融資管理

第四十九條  公司對外融資必須經集團批準,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對外融資。
第五十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集團批準,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五十一條  公司對外投資,應由項目負責部門組織財務等相關部門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權衡收益與風險,在此基礎上提出可行性方案上報集團董事會決策。
第五十二條  公司持有的有價證券應建立相應臺帳登記和定期檢查制度。有價證券由專人保管。
第五十三條  公司應加強對外投資業務的內部控制,投資業務的會計記錄、執行和保管等方面明確職責分工,并定期進行檢查,以保證集團各公司資產的安全。

第十章  經營收入管理
第五十四條  收入指集團各公司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人,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第五十五條  收入的確認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第五十六條  銷售發票的領用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由銷售部門設專人管理,規范使用,開票內容必須與銷售實際業務內容相一致;發票填制必須規范、完整、不涂改,作廢發票必須將所有聯數完整保管,并加蓋作廢章。
第五十七條  銷售部門有責任與客戶核對帳目,回籠銷售貨款;財務部門有責任配合其及時對帳,辦理銀行結算手續,月末財務部門必須向銷售部門提供應收帳款明細余額表,督促確保銷售收入及時入帳。
第五十八條  集團各公司采用備抵法核算壞帳損失。期末根據應收帳款余額及其帳齡分別不同比例計提壞帳準備。具體比例如下:
帳齡                         計提比例
一年以內                     5%
1—2年                      10%
2—3年                      20%
3—4年                      30%
4—5年                      40%
5年以上                     100%

第十一章  利潤及其分配管理

第五十九條  利潤指公司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第六十條  公司財務部門要做好利潤的分析工作,季度、年度要有詳細的分析報告。
第六十一條 公司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
二、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可供分配利潤減去已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余額為可供股東分配利潤,根據股東會決議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  財務報告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報告。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年度財務報告必須有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集團各公司上報集團會計報表時間:
報表種類                  報送時間
月度報表                  月末后5日內
季度報表                  季末后10日內
年度報表                  會計年度終了后20日內
第六十四條  集團要求提供的管理報表,按集團要求的時間、內容、格式上報。
第六十五條  公司凡對內、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和會計資料必須經集團財務總監辦公室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集團各公司對內、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由企業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財務部部長簽名并蓋章。

第十三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六十六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等會計檔案均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歸檔保管。
第六十七條  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必須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第六十八條  公司必須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六十九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制度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有關法規、制度相抵觸時,按照有關法規、制度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制度經集團董事會批準后執行,修訂權由集團地、董事會行使,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七十二條  本制度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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